韶關市律師協會章程
韶關市律師協會章程
(2011年6月18日韶關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18年8月18日第七屆韶關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19年6月15-16日第八次韶關市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韶關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會會員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本會堅決維護律師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提高律師執業素質,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依法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韶關市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并為其提供工作保障。中國共產黨韶關市律師行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如下職責:
(一)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二)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執業機構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實施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九)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十)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履行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協委托的職責;
(十二)協調與相關機關的關系,提出法律意見;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律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由正式會員和預備會員組成。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律師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已領取律師實習證、正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為預備會員。
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的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廣東省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八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有權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七)《律師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九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范;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律師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預備會員的權利義務及管理按照廣東省律師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按規定交納和代收會費;
(八)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調離,不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律師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的。
律師執業機構被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代表、正式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近五年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韶關市執業律師。
律師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正式個人會員代表由律師執業機構或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召開律師會議根據分配名額推選產生。
(二)團體會員代表由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律師執業機構推薦一名主任、副主任或有代表性的律師擔任。
(三)現任地市級(含)以上中共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ê┮陨下蓭煷泶髸碜鳛槁蓭煷泶髸斎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證正常履行代表職責的、或者其本人要求不擔任代表的除外)。
(四)根據需要,本會可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一般每四年召開一次,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兩個月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
(二)監事會提議;
(三)二十名以上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
第十六條 會議期間設主席團主持大會,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確定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
主席團成員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韶關市司法局代表;
(二)本會正、副會長;
(三)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部分律師代表。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二)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以及工作規劃;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財務預決算報告、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
(六)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章程規定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議罷免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
(三)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有一票表決權。
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設立提案委員會,對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提案進行審查,提案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十名以上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大會期間的提案,最遲在大會分組討論結束前提交,由提案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意見,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列入大會議程且需要表決的提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應提交代表審議。
閉會期間,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提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提案的,應召開理事會討論。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從執業五年以上、在韶關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水平、較強的議事能力、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與當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更新每屆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經會長辦公會議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六)決定理事會各專業機構的設置;
(七)推選及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廣東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和理事;
(八)答復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九)組織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十)制訂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結算方案;
(十一)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十二)審議本會章程修改方案報代表大會表決;
(十三)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職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履職的,由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推舉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市司法局可派人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應派人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作出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
理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有正當理由未以書面方式請假的,其理事職務自動喪失。缺位的理事根據律師代表大會的選舉結果,從未當選的理事候選人中,按得票數由高到低自動依次替補。
第六章 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副會長應從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的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任命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
(四)督促和檢查秘書處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執行理事會及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五)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由過半數副會長推舉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
市司法局可派人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應派人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作為本會的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由五至九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兩人。監事從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愛律師事業、熱心公益活動、執業五年以上、在韶關執業三年以上、無不良紀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職或不履職時,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務;監事長不能履職或不履職達六個月時,副監事長自動成為監事長。
監事任期與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副會長、會長均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支及財務預決算進行檢查監督;
(五)監督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的專項審計;
(六)指派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委員會會議;
(七)向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八)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或不出席時,由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始得舉行。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
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有正當理由未以書面方式請假的,其監事職務自動喪失。缺位的監事根據律師代表大會的選舉結果,從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中,按得票數由高到低自動依次替補。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情況可向理事會提出建議,但不能代理事會作出任何決定。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并報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員;
(六)邀請市司法局和通知監事會派人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議及監督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七)完成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工作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理事會決定。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和律師業務發展需要,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
第三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可在預算范圍內自主安排使用活動經費,活動方案須先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并報秘書處備案;預算外支出需報秘書處審核后由理事會會議批準決定。
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于每年12月提出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本會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視情形可以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建議廣東省律師協會取消會員資格。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本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獎勵處分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并記入會員檔案。
第三十九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申請本會調解。
第十一章 經 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政府資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上繳會費。
截留、拖欠會費的,由本會給予相應處分,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二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
(三)執行、監督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律師交流活動;
(五)律師輿論及宣傳;
(六)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出版刊物及網站建設;
(九)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十)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一)秘書處辦公經費及人員開支;
(十二)黨的建設工作;
(十三)其他與律師工作有關系的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每屆任期結束,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
秘書處應將每月的會計報表報司法行政機關和監事會備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